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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向公司支付了股权款后,能够成为合法股东?    法财达

发表时间:2022-08-15 15:11作者:法财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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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

股权转让是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直接交付给股权出让人,而非其他人。作为公司,无权收取股权转让款,公司只有在增发股份时,才有权收取股东的投资款。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A公司成立,2014年12月,该公司招聘陈某为公司副总,分管公司销售业务。2016年4月,陈某因工作业绩突出,要求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的董事长郭某经考虑后,同意了陈某的要求,并将自己股份的10%转让给陈某。陈某将30万元股权款直接交给A公司,A公司向陈某出具了股金收据。自此,陈某每年都能领到一笔金额不菲的分红。

然而,2021年5月,A公司因重大问题召开股东会并修改A公司章程时,以陈某消极工作为由,未通知陈某参加股东会,且在修改后的A公司章程中,未将陈某列为A公司股东。陈某多次找A公司评理,A公司明确告知陈某,“你不是A公司的股东”。

2022年3月,陈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21年5月修订的《公司章程》,并确认其股东身份。

【律师办案】

收到陈某的起诉书后,A第一时间联系了法财达公司,进行法律咨询。在了解案件经过后,法财达律师团认为,陈某要求撤销2021年5月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诉请,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理由有二:

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只有股东会才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只有股东会才有权修改、撤销、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此权利。

3.本案A公司所有股东于2021年5月修订了公司章程,完全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股东会开会修改,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撤销的理由。

至于陈某的第二项诉请,要求A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完善其股东身份,法财达律师团认为,陈某的此项诉讼请求同样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陈某不具有股东身份。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的股权转让并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是董事长侯某自行决定转让的,该转让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应属无效。

2.陈某要求A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完善股东身份,也没有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股权转让是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直接交付给股权出让人,而非其他人。作为公司,无权收取股权转让款,公司只有在增发股份时,才有权收取股东的投资款。

由此可见,公司无权收取陈某的股权款。但在本案中,A公司确实收取了陈某的股权款,但即便如此,A公司与陈某之间形成的,也应该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股权转让关系。

最终,法财达律师团代表A公司出席了庭审,陈述了上述观点,而法院也认可了法财达律师团的辩护,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法财达团队建议,A公司退还陈某出资的30元“股权投资”费用,而陈某在收到退款后,没有再上诉,也没有再另外提起其他诉讼。至此,法财达成功帮助A公司化解了一起股权纠纷问题。

以上就是法财达给大家整理的“企业高管向公司支付了股权款后,能够成为合法股东?”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财达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858-82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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