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协议,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怎么办? 法财达发表时间:2022-08-12 16:18 【本案要点】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委托人要求过户请求不予支持,但可要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案情回顾】 2010年,杨某与林某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杨某出资1200万元委托林某收购并代持实业公司“原始股”,林某获取20%收益。 2011年,实业公司上市。 2014年,杨某诉请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办理股权过户。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案涉委托投资协议从形式上看为双方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签订于实业公司上市之前,且双方签订协议基础是实业公司上市之后对股权转让事实不予披露,双方交易股权不予过户,该股权仍以林某名义持有,并由杨某与林某按比例共享公司上市后股权收益。 结合实业公司于本案双方协议之后的上市事实,以及实业公司上市后林某仍持有股权,并代行股东权利等基本特征,本案以上协议实质构成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故本案诉争协议性质并非一般股权转让,而是属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员会于2007年1月30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根据上述规定等可看出,公司上市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是证券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行业基本共识。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并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 本案中,在实业公司上市前,林某代杨某持有股份,以林某名义参与公司上市发行,实际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为上述规定明令禁止。 其次,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授权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系为保护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案涉委托投资协议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而这些规定有些属于法律明确应予遵循之规定,有些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构成重要保障,对社会公共利益亦为必要保障所在,故依《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等规定,诉争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然而,诉争委托投资协议无效,并不意味着否认杨某与林某之间委托投资关系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之间委托投资事实;同样,亦不意味着否认林某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林某与实业公司股东之间围绕公司上市及其运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之效力。 据此,因本案双方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杨某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请求难以支持,但杨某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律师分析】 本案明确了几个问题: 1.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为无效合同; 2.代持协议无效,委托人要求持股人将股权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不予支持; 3.委托人可以要求投资收益,在查清股权数量后请求公司分割投资利益。 而一旦遇到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司法实践倾向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协议认定无效,但双方的委托投资关系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结合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按公平原则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原则上,实际投资人应取得大部分收益。 至于具体投资收益的分割,法财达的建议是,代持的股份可以归名义股东所有,这样不会影响名义股东过往上市过程中的系列行为效力,维护正常的商事交易秩序。 而代持股份为名义股东所有后,名义股东需要给付实际出资人巨大金额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法院一般允许双方协商抛售股票,协商不成,实际投资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代持的股票。 以上就是法财达给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协议,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财达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858-82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