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财达发表时间:2022-07-27 16:46 案情: 2017年6月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合同约定:张某将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税后500万元,李某应于2017年7月5日支付合同定金40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日内,李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60万元。合同生效后45日内,李某如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每逾期1日加收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张某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当日,李某支付合同定金40万元。 2017年6月9日,A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张某以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名义,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全同意2017年6月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2017年8月1日,张某向李某交付样车2辆和相关资料。张某认可李某未实际控制A公司。此后,李某一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多次以各李方式催告李某交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李某以各种理由拖欠。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赔偿:1.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和工资表计算房屋租金损失30余万元。2.因股权转让导致A公司与案外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未履行造成的违约损失100余万元。 李某咨询律师,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经营风险都应该由原股东承担,李某仅就未支付股权款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关于40万元定金,一审中张某表示,定金作为违约金,不同意退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将该款项作为违约金处理,李某亦明确表示不再主张要求返还。 [一审判决] 判决:一、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于2018年5月4日解除;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李某确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打入指定账户,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张某有权主张违约金。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本案张某主张其实际损失包括房屋租金损失、人工损失、因签订合同未履行造成的损失、样车损失。关于房屋租金、人工损失均是诉争股权的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与股权转让的损失并非同一概念,且A公司始终未由李某控制,将经营成本作为股权转让的损失明显不妥,不予支持。关于与案外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损失,鉴于A公司始终未由李某控制,因此相应的经营风险不宜直接转移给李某。 律师建议: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在股权变更登记前,股权的出让人应当妥善经营标的企业,保持企业的价值才是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方式,现仅由于股权转让原因导致A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不能履行有扩大损失之嫌。法律不支持日常经营合同损失作为股权转让的损失。本案中张某所主张的股权转让损失均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法财达给大家整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财达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858-826进行咨询!
文章分类:
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