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法财达发表时间:2022-10-24 14:14 【本案要点】 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作出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案情回顾】 吴晓平原系A开发总公司职工,后A开发总公司国企改制,由原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建了A开发集团。在此过程中,吴晓平出资15万元,成为A开发集团的隐名股东(A开发集团工商备案的股东仅为公司工会,及自然人贺勇)。 2017年5月18日,A开发集团形成两份股东会决议,A开发集团以出资额10倍的价格回购了38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并支付了4千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2017年11月9日,A开发集团董事会形成了《关于认购部分股本的方案》,规定将回购股份以4百万元的金额(即回购价格的10%)进行认购分配,其中50%分配给贺勇及另外34名股东,另外50%分配给3名董事会成员、10名公司中层干部以及其他在岗的11名股东,全部按一比一的价格进行购买。 2017年11月27日,A开发集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全部35名股东中共有34人参加,投票表决《关于认购部分股本的方案》,同意的有27人,不同意的有7人。当天,A开发集团形成了《关于认购部分股本的方案》股东会决议。 后吴晓平诉至法院,主张A开发集团不顾吴晓平等股东的强烈反对,强行通过了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关于认购部分股本的方案》股东会决议,请求判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晓平的诉讼请求,后吴晓平找到法财达律师团,请求我们帮其发起上诉。 【律师办案】 接受了吴晓平的委托后,法财达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展开办案,分析了本案一审败诉的原因,即“一审法院认为,吴晓平并非开发集团公司的股东,其基于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诉讼主体资格基础,不应得到支持”的不合理性。 法财达律师团认为,并非只有工商登记的股东才能诉请公司决议无效,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可享有与正常股东相同的权利义务,其股东地位依法应予保护,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因此,本案吴晓平作为A开发集团的隐名股东,可就A开发集团内部与其相关的纠纷提起诉讼,依法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 随后,法财达律师团又对案情进行了进一步分析整理,随后帮助委托人吴晓平向高院提起上诉。 【法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吴晓平系因国有企业改制而形成的隐名股东,是政策产物,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动机和目的,其股东地位依法应予保护。虽然不能突破现行公司法硬性规定认定其为显名股东,但对公司内部而言,隐名股东享有与正常股东相同的权利义务。 其次,A开发集团公司为回购股份支出了公司的公积金4千万元,之后又以近10%的价格将股份分配给股东,且分配比例未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有明显的倾斜。这种以低股价分配股份的行为,实质就是变相分红,但分红又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显然损害了部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该股份认购方案除非全体股东一致认可,否则应为无效。而事实表明,有7名股东已经当场表示不认可,故在此情况下,A开发集团公司强行通过《关于认购部分股本的方案》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应当确定为无效。所以吴晓平请求确认《关于认购部分股本的方案》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主张,予以支持。而按出资比例重新分配回购股份并确认其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请求,因属于公司自主行为,并非法院审查范围,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结合本案,关于公司“变相分红”的问题,法财达总结了两点注意事项: 1. 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公司必须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或变相分红,会导致有关分红的公司决议无效。 2. 并非只有工商登记的股东才能诉请公司决议无效,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可享有与正常股东相同的权利义务,其股东地位依法应予保护,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诉讼。 以上就是法财达给大家整理的“未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财达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858-82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