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公司股东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如何维权? 法财达发表时间:2022-09-26 13:38 【本案要点】 公司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与其投资的公司或者利益第三人进行不平等的交易,公司应当如何去避免此类商业风险呢? 【基本案情】 河东公司(化名)系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公司与B公司和C公司均系河东公司的投资股东。在河东公司8000万元股本金中,A公司持有股份4400万元,B公司持有股份1450万元,C公司持有股份400万元。 2017年5月4日,河东公司董事会选举A公司张三为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由张三董事长提名任命A公司李四为总经理。其后,A公司向河东公司借取了大量资金。 2018年8月20日,A公司、河东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A公司至2018年6月30日结欠河东公司3971万元,河东公司同意A公司以北京市xx工业区厂房作价抵偿,抵偿房产包括xx工业区第12号、13号、14号厂房2-5层,合计总面积12724.4平方米、总作价共4035万元。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4万元作为过户费用等。 上述房产由A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过户给河东公司。河东公司2018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提及“与A公司进行了债权债务处理,A公司将位于北京市xx工业区厂房总面积12724.4平方米,共计作价4035万元抵偿所欠公司债务。” 2019年5月6日,河东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责成管理层多方设法尽快解决北京市xx工业区房产的产权问题,产权过户后迅速组织评估,评估后如价值缩水,以A公司股权冲抵。 2019年8月12日,河东公司聘请法财达律师团胡律师,代表河东公司致函A公司,称A公司用于抵债的第13号厂房2-5层已被北京高院查封,其对河东公司仍负有1000多万元债务等。 2020年3月7日,河东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抵债房产进行评估,其后河东公司遂委托北京永胜房地产(化名)中介评估行(以下简称永胜地产)评估,其价值为2516.88万元。 2020年4月17日,河东公司向A公司发函,认为A公司利用担任河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将评估价值仅为2516.88万元的房产,作价4035万余元给河东公司抵债,损害了河东公司和他们的利益,拟决定起诉A公司。 后B公司、C公司认为,A公司利用派员担任河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进行了大量危及公司生存和其他非控股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至2018年6月以各种方式从河东公司借出或抽走资金达1518.12万元。2018年8月,A公司未经河东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再次利用优势地位与河东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以低值高估的房产抵偿所欠河东公司债务。A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对河东公司的侵权,遂起诉A公司返还给河东公司1518.12万元。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在关联交易情形下,A公司能够对河东公司达到控制或者对河东公司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其大股东地位的影响,公司本身很难主动主张赔偿责任,为此,B公司、C公司股东在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权股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保护自身利益。 本案中河东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形式属发起设立方式。A公司是河东公司的最大股东,且其持股数已达到公司总股本数的一半,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选举了A公司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因而A公司已成为河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实际控制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A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从河东公司借取大量资金,此行为已构成对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威胁。其后,A公司又以低值高估的房产作为抵偿上述债务的财产,与公司签订抵债协议,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现实的损害。对此,A公司应当承担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用优势地位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对河东公司的侵权,判令A公司返还给河东公司1518.12万元。 【律师分析】 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普遍存在的现象,为公司高效经营提供便利,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实践中,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转移公司利润或者部分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不当占用公司资金等行为屡见不鲜,这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公司、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危及市场秩序。 因此,借由本案,对此法财达律师团要提醒各位,在关联交易中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关联交易合同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此时债权人可主张合同无效。 2.关联担保合同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需由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涉及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特别是担保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相应决议手续,由非利益相关方的股东、董事进行表决,从而避免上述责任和风险。 3.从税法的角度,关联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0条规定。独立交易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就像在它们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样。如果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则可能导致违规避税,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处以罚息。 以上就是法财达给大家整理的“公司股东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如何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财达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858-82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