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单方面强行履行合同的,属于侵权行为,被侵权公司可以依法维权!法财达发表时间:2022-09-22 14:18 【本案要点】 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履行时间或者期限,如果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时间,双方应当就此问题再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单方强行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一种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 A公司是由某B公司与李某等股东于2010年7月18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设立时,B公司除投入现金48.792万元之外,又将其旧办公楼及配套的供水、排水、采暖、电力设施、排污以及共用的道路、院落的土地使用权等折合人民币30万元投资入股,共享有60.3%的股权做为控股股东。 2020年4月7日,鉴于企业亏损严重,各股东就企业的资产分割、股份转让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在A公司60.3%注册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一元。B公司入股A公司的房屋(旧办公楼)归B公司享有、使用。 根据该合同,2020年4月20日A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某。 2020年5月7日,B公司以“附近起火,检修电路”为由将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旧办公楼)的供电线路全部断电,且迟迟不进行检修; 2020年5月28日,A公司聘请电工对供电线路进行检修,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将被告断开的供电线路重新接上。 但是,B公司又强行断开供电线路。同时,还下令B公司门卫对到A公司送原材料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致使公司生产停止。 2020年6月29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通知:“……限A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前将占用B公司院内的房屋全部清空交还B公司。” 2020年7月6日,A公司回复:“A公司多方积极的寻找租房,至今未找到合适的生产用房,不考虑实际情况,单方规定搬出日期与《合同法》规定不符,也不切合实际,A公司在2020年7月8日前实在无法搬出。” 2020年8月4日,B公司的工作人员二十余人强行将A公司的生产车间、库房等三十余间房屋的大门全部砸锁,并将大门卸走。使原告库存的的一些物品,包括产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暴露,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部瘫痪。 随后,A公司联系法财达顾问团,请求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申请维权。 【律师办案】 法财达律师团是A公司的长期顾问,对本案早期争议的原因以及发展过程比较了解,就双方公司发生争议以来,不仅指导当事人及时有效地保存证据,及时提出异议等,还在案情出现的第一时间内指导当事人电话报110出警、用手机录像、录音等,保存了大量动态证据,为以后的诉讼维权奠定了基础。 之后,法财达团队又对本案进行了法律分析: 本案争讼的关键是没有履行时间的合同单方是否可以强行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虽然B公司于6月29日通知7月8日前搬出,仅仅9天算不算“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尚未找到新厂址前肯定是不够的,另外即便找到了新厂址,需要整理、装修达到食品企业的许可规范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新注册地址后才能搬迁,否则,企业就会因硬件不合格被停产。所以,9天时间显然不合理。 鉴于B公司在无合同履行时间依据的情况下已经采取断电、砸锁卸门使企业瘫痪,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于是我们决定帮助A公司通过起诉维权。 【法庭审理】 2020年8月10日,A公司在法院将B公司起诉,实体请求事项有三:1.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对原告供电。2.判令被告将毁坏、卸走的原告生产车间、库房的三十余间房屋的大门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因断电行为从5月7日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20年9月1日,被告B公司答辩:1.B公司并未对原告断电。事实是因原告在占用B公司房屋时发生火灾,致使该单位部分其他房屋被烧毁;2.B公司并未抢占原告的车间和库房,本案争讼的房屋已归还B公司。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财团律师团代表原告A公司,出示了大量关于断电、砸锁卸门的录相、录音资料;被告对断电及砸锁卸门的事实情节予以承认,但就断电及卸门收回房屋的理由各持不一。 原告认为:虽然资产分割股份转让合同约定了企业所用的旧楼归B公司所有、使用,但基于A公司已经和正在使用多年的既成事实,在未谈定企业搬迁及交出时间前,房屋的使用权是原告A公司的,不是被告的,被告砸锁卸门致企业瘫痪就是侵权。 被告避而不谈合同中的履行时间及期限,一口咬定合同生效后楼房的使用权就是被告B公司的了!同时认为“给了原告合理的搬迁时间(9天)”,被告的断电是为了检修电路,砸锁卸门是为了装修,因为该楼的使用权是被告的了,因此认为不构成侵权。 2021年5月11日,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原告A公司恢复供电。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原告A公司使用的旧办公楼房屋大门恢复原状。三、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每月15963.77元进行计算,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公司恢复原状为止,原告胜诉。 最终,在法财达律师团友情提醒各位:签订合约时,合约中务必有明确的履行时间或者期限,如果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时间,双方应当就此问题再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单方强行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一种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以上就是法财达给大家整理的“一方单方面强行履行合同的,属于侵权行为,被侵权公司可以依法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财达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858-82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