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决议不存在违法的情况下,股东无权要求撤销“解聘决议” 法财达发表时间:2022-09-19 17:02 【本案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基本案情】 李某军系A公司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一职。 A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某辉持股46%,李某军持股40%,王某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某辉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 公司章程规定如下: 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 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2019年7月18日,A公司董事长葛某辉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某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某辉、王某胜及监事签名,李某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随后李某辉以“A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由,将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一审判决李某辉胜诉,要求A公司撤销罢免李某辉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对于这个判决结果,A公司不服,提出上述。 【律师办案】 在本案的二审中,A公司委托法财达律师团队担任其辩护律师。我方在庭审前已经查证以下两个事实: A公司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A公司罢免总经理李某军的理由,即“李某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该陈述确实属实。我方已经掌握了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军确实因炒股失败,给公司造成了巨大亏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作出的罢免决定,合法合理。 在掌握了绝对有利的证据后,在庭审中,法财达律师团,对原告李某军要求“撤销免职决议”的诉请,提出了以下反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从召集程序看,A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某辉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表决方式看,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决议内容看,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某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某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某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此外,法财达律师团又呈上了李某军确实违反公司规定,私自炒股造成公司亏损的直接证据,在真凭实据面前,李某军不再申辩。 最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法财达律师团的说法给予支持,最终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李建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我方当庭提出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A公司的董事会章程、决议等相关内容完全合法的证据;二是本案原告李某军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私自炒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证据。 可能很多人觉得,第二项证据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其实不然,依照相关法律,在本案中,即使董事会决议解聘李某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不存在,也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 因为2019年4月28日,最高院最新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明确了董事解聘的无因性,也即只要公司解聘董事的决议有效,不需要考察解聘的具体原因。 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 其次,A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A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 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A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 换句话说,在公司的相应章程和决议已经被认为是合法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按照规章办事,在满足解聘的条件下,自行解聘公司董事的职务,司法系统是不需要干涉的。 当然,被解聘的董事有权依法为自己申诉维权,这与上述法律法规是不相矛盾的。 以上就是法财达给大家整理的“在公司决议不存在违法的情况下,股东无权要求撤销“解聘决议””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财达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858-82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