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能否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财达发表时间:2022-09-06 10:33 【本案要点】 在许多经济案件中,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债务人的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发现欠债公司的重要资产已经被偷偷转移,甚至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都已“大换血”。债权人在执行推进中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来拿回自己应得的钱财。 【案情回顾】 友成食品公司(化名)诉蓝天贸易公司(化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蓝天贸易公司向友成食品公司返还60万元。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蓝天贸易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友成食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未发现蓝天贸易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律师办案】 在执行受阻的情况下,友成食品公司找到法财达律师团队帮忙。我们在对蓝天贸易公司的股东情况进行分析后,建议友成食品公司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贸易公司的股东蓝羽商贸公司(化名)、吴某某为被执行人,要求蓝羽商贸公司、吴某某对蓝天贸易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所定的期限及数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本案中,友成食品公司以蓝天贸易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未申请破产为由,要求蓝羽商贸公司、吴某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但是蓝天贸易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显示,蓝羽商贸公司、吴某某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9年12月31日。友成食品公司提供的企业公示信息仅能反映蓝天商贸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与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仅以营业执照被吊销推定蓝天贸易公司具备破产原因。 因此,友成食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蓝天贸易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鉴于蓝羽商贸公司、吴某某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认为尚未满足法律规定的追加条件,法院判决,驳回友成食品公司要求追加股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法财达律师团替友成食品公司申请了上诉。 在二审中,我方律师团队指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虽未明确对于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但赋予了在公司未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对公司未出资到位股东的债权请求权的权利; 其次,出资义务是发起人或股东的法定义务。认缴制下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出资期限的前提是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运转,若出现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危机时,理应强制加速出资到期,要求认缴出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而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最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对此也作出相关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蓝天贸易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表明蓝天贸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且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在涉案债务发生后,蓝天贸易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也发生了变化,存在以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上述事实已符合未届出资期限,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同意追加蓝羽商贸公司和吴某某为被执行人。 最终,二审法院同意了法财达律师团的诉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追加蓝羽商贸公司、吴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律师分析】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被执行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畸高,使得债权人将在较长一定期限内不能实现债权等因素后,判决是否加速股东的认缴期限,认定公司股东应当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在遇到“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以上就是法财达给大家整理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能否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财达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0-858-82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