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如下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享有股权发生争议时,应当优先根据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谁榜上有名的,谁就有股权。但股权的确认,是不能机械地运用上述规定进行认定的。因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仅是宣示性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也就是不能仅仅根据股东名册上是否有名,而简单地认定一个人有没有股权。公司股权应综合考虑实际出资额、公司章程、...
【本案要点】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作出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案情回顾】吴晓平原系A开发总公司职工,后A开发总公司国企改制,由原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建了A开发集团。在此过程中,吴晓平出资15万元,成为A开发集团的隐名股东(A开发集团工商备案的股东仅为公司工会,及自然人贺勇)。2017年5月1...
【本案要点】即使在程序和形式合法的情况下,股东会超越职权或法定议事范围,为小股东设立法定外的义务,未征得小股东同意,不当然取得合法效力,并无约束力。【案情回顾】2014年4月,王某等二人各出资20万元、陈某出资10万元成立A公司,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2016年3月,陈某又成为另一B公司股东,并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且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而在2016年6月至次年9月,陈...
【本案要点】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履行时间或者期限,如果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时间,双方应当就此问题再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单方强行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一种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基本案情】A公司是由某B公司与李某等股东于2010年7月18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设立时,B公司除投入现金48.792万元之外,又将其旧办公楼及配套的供水、排水、采暖、电力设施、排污以及共用的...
【本案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基本案情】李某军系A公司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一职。A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某辉持股46%,李某军持股40%,王某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
【本案要点】债权人面对一人公司债务人时,如何突破有限公司对股东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连带赔偿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情回顾】2019年3月16日,A建筑公司与B公司就某市某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建筑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约定如果B公司未给A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