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点】新股优先认购权属于形成权,应当有合理期限,但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最高院无法在判决中确定: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行权期限,只能够以维护交易秩序为由,不支持股东一年后行使新股优先认购权。【案情回顾】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在2003年12月A公司增资扩股前,公司的注册资金480万元。其中蒋某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14.22%,为公司最大股东;B实业有...
【本案要点】股东为逃避债务,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处理公司财产,不仅未尽清算义务,而且占有公司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案情回顾】北京A广告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张某出资80万元,钱某出资60万元,陈某出资60万元。2019年5月28日,北京B服务公司与A广...
【本案要点】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等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瑕疵股权仍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不必然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案情回顾】原告北京盛科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科公司”)为与被告孙万生(化名)、丁友乐(化名)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盛科公司诉称:经丁友乐介绍,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出资人民币88...
【本案要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情回顾】2017年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xx向陈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xx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期限:壹个月。此据……见证:王xx”。2...
【本案要点】“一股二卖”不影响第二次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第二次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第二次受让人取得股权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第二次受让人不能取得股权,其只能请求股权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案情回顾】2011年2月25日,龚某1与龚小某(化名)二人于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出让方为龚某1、赵...